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八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駕車在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與大同路五一一巷口處,撞及其妻丙○○成傷,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致人重傷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陳秋錦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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