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44號原告 李家榆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告 李玉燕
李照雄 李明穎 李碧珠 李榮雄 李怜珠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珠 被告 李文雄
李宜儒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 李亞儒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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