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8號抗告人 鄭宏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抗告人聲請由本院或最高法院墊付抗告費,並無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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