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張順發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相對人 林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行記載「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元後」,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866,000元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有如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