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訴人 鄭耀國
鄭鼎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林雪間 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聲請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