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請人 巫思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竟為何人?是否與付款人同一均為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是否已完成發票行為?
(二)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支票之發票人,台端附表之發票人為數字,顯然有誤,應予查明更正。
(三)台端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107年5月28日下午向支票人收回該支票,究何所指?支票人為何人?請具狀說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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