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