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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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95號聲請人愛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 戴吉雄 即私立百堅地政財稅金融短期補習班
丙○○○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日將對相對人等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等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數度以債權讓與通知書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等,但均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報紙公告、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證派出所查明相對人等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等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一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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