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吳坤烈 再審被告 張松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1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再審原告聲請本件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