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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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2號、第17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9日,以其涉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等重罪的刑度甚重,致被告有可能為避免執行而逃亡之嫌疑,且被告罹患精神疾病,若未羈押,難以確保其按時服藥,而被告若未按時服藥並逃亡,其危險性甚高,法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以患有心臟病的母親獨居,需要被告回家安頓,且被告急欲當面與死者家屬和解,因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為每位受到羈押的被告都會面臨難以照顧家庭的情況,至於與死者家屬洽談和解,也可以透過其母親或辯護人代勞。而依被告殺人時的情狀,並考慮其若未按時服藥,後果將會十分危險,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此等情況甚且難以具保替代,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張文俊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