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密祝 被告 蘇育正 上列被告蘇育正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949號),經原告 楊祝密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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