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