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北雪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依潔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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