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68號
原告 黃鉉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柔珊 即泓順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