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 朴小字 第22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曾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前被告即於民國107年8月16日遷入桃園市楊梅區之戶籍地(該址為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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