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告 許祐嘉
被告因居住地與法院路途遙遠,且被告未居住在本院轄區住所地,本院安排視訊會議(U會議),被告亦未到場,惟僅陳報現住地,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視訊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告 許祐嘉
被告因居住地與法院路途遙遠,且被告未居住在本院轄區住所地,本院安排視訊會議(U會議),被告亦未到場,惟僅陳報現住地,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視訊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