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九十三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一0號
原告甲○○男二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基交簡字第二八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景文法官齊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