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30號聲請人 葉隆雄 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葉隆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葉君添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4月17日死亡)、 葉林桂妹 (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12月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養父母葉君添、葉林桂妹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母先後於98年4月17日、95年12月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葉君添、葉林桂妹成立收養關係,而葉君添、葉林桂妹分別已於98年4月17日、95年12月5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表示,因生父母離婚,聲請人之監護權歸母親,母親希望聲請人改姓母姓,始找聲請人之舅舅及舅媽收養,但實際上是由聲請人生母撫養長大,與養父母間只是成立形式上的收養關係,且於養父葉君添、養母葉林桂妹死亡時並未繼承任何財產,又聲請人養家之兄 葉慶海 、弟葉慶榮亦均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與本家之親屬關係等情,有本院100年9月6日非訟事件筆錄及同意書在卷足參。另聲請人生父 湯明全 、生母 湯葉 九妹業已死亡,有除戶謄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回復與本生家庭之親屬關係,應無產生爭議之疑慮。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下,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葉君添、葉林桂妹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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