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5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506號再審原告 巴玉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楊大德 律師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保基 訴訟代理人 嚴科偉
許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77號確定判決不服,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據上揭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前程序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073號確定判決本於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因再審原告並非該本院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故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文舟法官林玫君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