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50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5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508號抗告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益民 等2人間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1年10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於102年1月1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嗣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法官侯東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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