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抗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一九四號
抗告人台華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義興 相對人TELEGLO
已更名為TE法定代理人LIAMST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張秋卿 律師 余青慧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LIAMSTRONG為相對人TELEGLOBEUSAINC.
(已更名為TELEGLOBEAMERICAINC.)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相對人TELEGLOBEUSAINC.(已更名為TELEGLOBEAMERICAINC.)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月八日變更為LIAMSTRONG,有相對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檢呈狀所附委任狀正本及委任狀中譯文各乙份(見本院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四頁)及訴訟代理人張炳煌律師提出之董事行為同意書(含中譯文)影本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黃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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