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維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維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劉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訊問後,被告坦承有販賣毒品未遂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共犯綽號「 阿奇 」之人尚未被查獲,且本案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108年2月25日訊問被告劉哲維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