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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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向俊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俊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向俊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2月22日)之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是以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為正當。復依上揭規定,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中之最多額(即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即罰金5萬5,000元)以下之範圍內。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2、4至8所犯均為竊盜罪,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情節、手法類似,侵害對象不同,其中附表編號2、5、8為竊盜未遂之態樣;附表編號3所犯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與前揭竊盜罪之罪質、侵害法益類型有異,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於111年7月至12月間而尚屬集中,兼衡受刑人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暨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8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3號

112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3號

112年2月22日

2

竊盜未遂罪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00號

112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00號

112年4月25日

3

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

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09號

112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09號

112年5月31日

4

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88號

112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88號

112年6月6日

5

竊盜未遂罪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08號

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08號

112年6月14日

6

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31號

112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31號

112年8月8日

7

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2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2年8月15日

8

竊盜未遂罪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2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2年8月15日

備註:

⑴聲請書附表「宣告刑」欄均漏載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補充如本裁定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⑵附表編號1至5、7、8部分,業已易服勞役執行完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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