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0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0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陳芝華
被   告 元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張益傳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0,378元
,及其中54,333元,自民國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487元。
業經取得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629號債權憑證。嗣原告持
上開執行名義向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張
益傳任職在被告公司每月應領薪資,亦經新北地院民事執行
處發給107年度司執字第138329號執行命令,債權範圍內收
取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逾14,866元部分,並移轉與
原告收取在案。詎被告既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依
該執行命令向被告按月收取時,被告乃表示未收到上開執行
命令,而拒不給付,並以被告與上開執行命令無關等語回覆
,有違前開執行命令,並對原告造成損害,爰依法提其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張益傳自107年12月起至108年4
月止,按基本工資扣除14,866元後計算之薪資,合計為38,9
70元〔計算式:(22,000-14,866)×2+(23,100-14,866)
×3=38,97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本院107年11月29日
新北院輝107年度司執水字第138329號執行命令、移轉命令
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
0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查閱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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