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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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盈餘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上訴人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盈餘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