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8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紀錄、案件概述單(均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家境窘困且毫無恆產及積蓄,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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