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將動產擔保標的物出質,致告訴人追索無著受有損害,行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7萬5千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犯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犯罪情節、經濟能力等一切情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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