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
原告茂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婉 律師被告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訴訟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複代理人 翁美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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