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周勇志 被告 陳國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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