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5號聲請人 陳彩鳳 相對人 羅曉妮
羅國辰 羅颽綾 共同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維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一欄第1行、理由四欄第3行所載「羅和合」,均應更正為「羅合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