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 律師
周建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游成淵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6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6日實施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3月16日執行羈押,至98年6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乙○○、甲○○及同案被告丙○○、丁○○、戊○○於本院98年5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飾詞推諉犯行,避重就輕,此有該期日筆錄足憑,本院爰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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