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債權人甲00000000
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所有繼承人及簽章,若其他繼承人對該債權無繼承權,請補正財產繼承分割協議書。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