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子(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月霞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 陳怡倩 律師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烱勳 訴訟代理人 廖志強
尹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