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戎義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輝隆張進煌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兩造分配表所載之「分配金額」所載,被告就次序第2項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陸仟玖佰元、第3項捌萬元、第5項伍仟伍佰萬元、第6項壹拾壹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第7項肆拾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等部分均應予剔除;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增列原告「債權種類」為票款,金額為貳仟柒佰萬元、「債權種類」為優先受償之執行費貳拾壹萬陸仟元,及「債權種類」為債權利息壹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經核定為貳仟玖佰零陸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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