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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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甲子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慶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意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