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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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96號聲請人 莊金泉 相對人 莊訓煌 關係人 莊招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莊訓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莊金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莊訓煌之監護人。
指定莊招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