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 謝明洲 相對人 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叄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淑惠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3月1日,以擔保債務人 劉珈宇 對聲請人(債權額比例10/120)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劉珈宇於101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1年10月1日。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8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12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務人劉珈宇、 謝豐明 於102年1月10日聯名具狀陳述略以:本件系爭抵押物經劉珈宇訴請鈞院判決返還移轉登記予伊,並獲勝訴判決,故本件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應為劉珈宇。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及第75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縱債務人劉珈宇等所稱系爭抵押物經本院判決返還移轉登記予伊,惟該判決猶未確定,亦未經地政機關辦竣不動產移轉登記在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文件形式審查,則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永靖鄉│永中││385│田│00│06│98.81│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7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35│彰化縣永靖鄉東│彰化縣永靖鄉永│1層鋼筋混凝土│1層,69.84;地下1層,6││全部│││││興路216之1號│中段385地號│造農舍│9.84;合計1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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