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祐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祐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86號判決於101年6月5日已合法送達至桃園縣楊梅市○○里○○鄰○○路○○○號被告住處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1年6月7日雖合法提起上訴(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1日,因期日之末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休息日之次日,上訴期間至101年6月18日屆滿)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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