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07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告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伍仟叁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雖非屬本院管轄,惟據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9條、現金卡約定書第11條、萬事通現金卡借款契約第1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截至95年10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台幣(下同)315,005元未給付,其中296,189元為消費款,15,616元為循環利息,3,2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296,189元自95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復於94年2月3日簽訂「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3日至99年2月23日止,分60期攤還,並約定於每月23日攤還本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規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並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5年8月23日止,尚餘170,399元未清償(其中本金170,195元,違約金204元),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及其中170,195元自9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又於92年1月8日與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銀行」)簽訂「萬事通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由被告向萬通銀行借款170,000元,約定自92年1月8日起至96年1月13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給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清償至95年3月17日止,尚欠本金169,902元及自同年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四)又原告依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之規定,於92年12月1日正式合併萬通銀行,萬通銀行為消滅銀行,原告為存續銀行,原萬通銀行一切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概括承受。上開各款項迭經催討無效,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萬事通現金卡貸款申請書、萬事通現金卡約定事項、萬事通現金卡借款契約、現金卡約定書、現金卡產品轉換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書、現金卡額度調整同意書、現金卡授信增補契約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等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及計算│違約金起迄日及計││││(新台幣│(新台幣/│方式│算方式││││/元)│元)│││├──┼────┼────┼─────┼────────┼────────┤│1│信用卡│315,005│296,189│自95年10月24日起│無││││││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2│通信貸款│170,399│170,195│無│自9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3│現金卡│169,902│169,902│自95年3月18日起│無││││││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