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既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刑事保證金收據、拘提不到之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受刑人現並無另案羈押或執行在案,此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證,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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