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重附民上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5號上訴人 蕭玉琴 被上訴人 楊彥翬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案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4號),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0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依據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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