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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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潘弘祥 原告 王準 原告 杜祈霖
周材駿 被告 高士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