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金訴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易字第3號原告 陳宇信 被告 高維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宣妤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金訴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易字第3號原告 陳宇信 被告 高維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