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第41○○○區○○段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因給付補償金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
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
解方案為拒絕交付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同地
段84地號及同地段108-2地號之重劃地,並回復原狀或給付
相對人補償金,故聲請人因此可回復上開三筆土地之所有權
,本件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三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和計算之,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3,989.9元(計算式如下:23
,000×1,049.08+24,455×961.59+23,799×1,023.55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5,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