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747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彭勇翔
被   告  曾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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