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小字第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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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馬小字第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字第7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