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424號
原 告 康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芳
訴訟代理人 吳秋文
魏榮興
林偉智
被 告 通達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7年7月起至同年9月止
,委由原告提供貨運承攬服務,原告均已依約完成運送,詎
被告未依約給付運費,尚積欠97年7月運費新台幣(下同)
59,976元、同年8月運費56,954元、同年9月運費39,818元,
共積欠原告運費156,748元,經原告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等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影本1份、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3
份、統領法律事務所催告函影本、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1份
為證。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156,7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
6,7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