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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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朱慶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山林賴鎮旺林政賢賴信義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玖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
佰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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