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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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818號原告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韋德 即飛 享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9,7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
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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