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被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應補正起訴狀第5頁所述命被告提出97年度員工紅利分配發放標準之相關文書名稱、內容。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沈世儒